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陈艳律师为人正直、诚信,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专业特长:知识产权、房产建筑施工、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从业以来,曾办理过劳动争议、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债务追讨等各类民商类诉讼案件和顾问单位的非诉讼方面(含人事风险防控、经营风险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为当事人及顾问单位防范于未然,减少损失。致力于为企业增值服务研究。力争通过法律工作为服务单位及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法律顾问单位:河北枫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汉高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画报社、石家庄中产装潢有限公司等。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什么是债务相互抵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12:03)    点击:488

  什么是债务相互抵消

  一、债务抵消的分类

  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抵消的要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

  三、债务抵消的法定效力

  抵消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无限制,抵消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四、抵消制度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艳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艳律师,陈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艳律师主页,您是第622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