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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费预交制度各问题的修改和完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11:56)    点击:469

  对诉讼费预交制度各问题的修改和完善

  诉讼费用预交制度的存在有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所以取消该制度势在必行。笔者,我国宜采用可行的诉讼费用诉后收取制和诉讼费用担保制。鉴于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人承 担,而当事人是否败诉只有在诉讼结束后才知晓,所以为了确保诉讼费的及时收取,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可采取诉讼费用担保制。

  1、 诉讼费的收取办法应该法律化。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法院系统“乱收费”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诉讼费收取的法律。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负责修订 《收费办法》,“会使法院把自己摆在不适当的位置上,参与市场运行,从而产生不可遏制的盈利冲动,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事诉讼案件当成法院的‘提款机’”。

  2、 诉讼费用诉后收取制是指案件受理费应于诉讼结束后,由法院向败诉方收取,并纳入强制行为的范围。但这并不排除法院对于诉讼中需支出的其他诉讼费用要求当事 人预交,以便于诉讼的及时进行。同时,为了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这种预交费用的收取应严格卢世荣申请,由法院裁定,要求原告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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