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诉讼攻略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0-22 14:56) 点击:600 |
婚姻家庭诉讼攻略 -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陈艳律师 本文从婚前、婚后、离婚三个层面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律师代理过程中的实例为你揭示婚姻家庭诉讼涉及的法律上的方方面面,特制订本诉讼攻略,仅供参考,如遇具体案件请与律师本人联系以便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结婚前 1、彩礼问题 依照我国的传统文化,自《礼记》就已经记载了自求婚至晚婚整个过程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古人将爱情和婚姻赋予美好的象征,在古诗词中就可足以见到古人对结婚这道程序的重视。时至今日,虽结婚的程序已经简化,但 “彩礼”,即“六礼”中的“纳征”一直没有退出结婚前的准备程序。在我国很多地区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及女方父母一定的金钱作为彩礼一直被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甚至有些地区有了彩礼攀比之风。 现在社会压力增多,外在环境的变化导致一些人不会因为进行了送和收“彩礼”阶段就一定会进行到结婚这个程序。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1、收取彩礼,因一方原因不愿与对方继续办理结婚;2、婚后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要求离婚;3、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4、索要彩礼遭拒;5、索要彩礼与传统乡规民俗相悖;6、如何举证彩礼已经收取及彩礼金额。 律师观点:针对彩礼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法官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双方共同生产的时间长短、日常生活消耗、是否有过错等原因来判定彩礼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的问题。 2、个人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问题 欲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请求公证员或者律师对财产约定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律师提示: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别归个人所有。在几个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说一下,婚前买房是个人财产,适龄的男方且不要以女方要婚前房而感到沉重负担,必定婚前买了房就是个人财产了。 如果双方自愿表示想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姻内财产处置做个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以防不测,也是可以考虑的途径。 3、有些当事人同居后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欲分手而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 律师提示:虽说现在已经将“非法同居”标书改为“同居关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同居关系持认可的态度。当事人双方一定要切记,同居双方对彼此没有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和忠诚义务。 4、同居期间生育非婚生子女,子女的抚养问题及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律师提示:因同居关系所生育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具体在下文阐述。 5、同居未结婚期间的财产问题 此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结婚后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问题。 A.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 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法律有一般规定,但也有例外规定。 B.首先一般法律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内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C.婚内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共同债务问题 婚后因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财产分割 如男女双方对婚内财产均未做财产约定的,一般婚内男女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婚内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4、父母子女问题 (一)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四)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五)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七)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八)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二)夫妻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五)夫妻双方有忠实义务。 (六)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七)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清偿义务。 (九)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三、离婚 男女双方均有离婚自由。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是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律师提示: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和诉讼离婚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协议离婚是双方无争议时采取的离婚方式,本文主要针对的是诉讼离婚。即使诉讼离婚,法院也会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才可以作出判决。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探望权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未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纠纷较多的地方,尤其涉及到公司股份分割、股权转让、竞价、拍卖、财产查询等问题,还需要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经济类法律,是最复杂也是最专业的地方。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八)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本文是大概叙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大概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及认定,因为婚姻家庭案件不止繁琐,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对法律不了解,错误判断及处理将会影响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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